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美國篇/臉書: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美國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在臉書按讚的言論不受憲法保障,美國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資深律師范恩表示,如果在臉書按讚無法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意將被嚴重限縮。
范恩透過聲明答覆本報記者詢問表示,美國最高法院已表明,任何人不論透過何種方式表達想法和意見,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臉書是數千萬美國人溝通的管道,如果連按讚這種小舉動都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那麼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意將受到嚴重限縮。
位於維吉尼亞州的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已受理「布蘭德對羅勃茲」這起官司,在全案進入審理程序前,臉書以公司名義於上周向上訴法院遞交聲明,主張臉書使用者按讚,應該受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臉書在聲明中指出,以原告之一的維州漢普頓市警局前副局長卡特為例,如果他站在大街上高喊「我支持亞當斯(羅勃茲對手)參選」,他的發言毫無疑問的受到憲法保障;同樣,他在電腦前用滑鼠在臉書網頁為亞當斯按讚,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也不應被剝奪。
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管理及社會學系教授貝瑞,則以「荒謬」來形容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他說,如果上訴法院支持地院的判決,未來老闆將能輕易箝制員工在臉書、推特等社群網路的言論,就連個人部落格和其他網站也會受波及。
貝瑞指出,如果上訴法院駁回,應該比較符合多數人的期待;反之就會出現重大改變,至少對法律界衝擊非常大。


全文網址: 美國篇/臉書: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 臉書按讚要小心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2.shtml#ixzz2FYbfKJU8
Power By udn.com 

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FaceBook出現以後才有的名詞, 例如某人在網路上留言,故意要引起別人去傷害某人, 就跟校園霸凌,會有人故意糾眾傷人一樣, 當你對有惡意的資訊按下 Like 時,就是網路霸凌了,網路霸凌不一定構成 毀謗 或 恐嚇, 但是由於出於惡意,是具有針對性的那就是霸凌事件。
網上欺凌(Cyberbullying),又稱網上霸凌網路霸凌網路欺凌網路暴力等,是指一種在網際網路上發生的欺凌霸凌事件,乃網路世代的新興產物。根據加拿大對網上欺凌有深入研究的教育者、西北地區北風區District of Keewatin)教育局的教師Bill Belsey[1]的定義,網上欺凌是[2]
[一種]涉及對信息及通信技術技術的應用,以支援針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的、重複的、敵意的行為,以使其他人受到傷害。
the us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to support deliberate, repeated, and hostile behavior by an individual or group, that is intended to harm others.
由於網路的匿名特性,使得使用者往往不用表明身分,僅靠一個暱稱,即通行整個網路。也因此,這類型的網路使用者藉由網路的此一特性,會展現出與日常生活不同的型態。常見的網路欺凌方法有:
  1.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其他網民使用言語暴力
  2.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特定網民或網路群體進行杯葛
  3. 模仿特定網民外表及行為特徵,並且加以羞辱。
  4. 把受害人之個人資料(如真實姓名,容貌等)公開,俗稱「起底」,但是有時受害者也會公布加害者之個人資料藉以自我保護,由於牽涉言論自由,犯罪加害者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
  5. 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這些相片旁加上誹謗性文字,俗稱「改相(改圖)」。
  6. 重複並且不斷地在論壇中以言語用發帖甚至以洗版等方式公開侮辱受害人。
  7. 重複並且不斷地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稱為關係霸凌。

霸凌是一種反社會行為,通常會造成受害人心靈創傷、扭曲,也會造成課業成就低落、人際疏離,甚至有可能逼迫受害人產生報復性攻擊行為,或使受害人轉而霸凌他人[3];對加害人也有一定影響,這些加害人成年後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具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有60%在24歲以前犯罪,非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則只有23%[4]。霸凌的種類包含肢體霸凌、言語霸凌、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為關係霸凌非直接霸凌4種[5]。在受害者分析上,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到肢體霸凌,女生受言語霸凌或性騷擾的比例較大[6]。霸凌對受害人造成的後遺症相當多,包括逃家、逃學、出現慢性疾病自殺和飲食不正常等,並且會造成自尊降低、時常焦慮不安、悲觀思維與高度渴求關懷心理[7]。其中有些受害人長大後會轉變成加害人,這些同時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學生罹患精神疾病的比例也比單純的加害人或受害人高[8]

網路實名有助於更加自律地發言

觀點中國 opinion.china.com.cn 時間:2012-09-18 人物:瞿方業

實現實名制,就是要促使個人勇於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下互聯網的現實也需要尋找一種制度,促使網民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那種網路上的胡言亂語,過度的人肉搜索、惡意中傷,都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否則就是對他人利益的不負責。
南韓《文化日報》報道,南韓民意調查顯示,目前南韓僅有15%的受訪者表示支援廢除互聯網實名制,僅有反對廢除實名制人數的一半,43.2%的受訪者則表示中立。此外,在所有受訪者中有61.7%的人擔心,一旦廢除互聯網實名制,網上惡帖將愈發猖獗。(9月18日 中國網 )
作為世界上首個、也是惟一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國家,南韓對網路實名制的實踐和探索引人注目。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互聯網在南韓也是魔鬼與天使共存,人們享受網路自由的同時,匿名發言帶來的網路暴力、惡意中傷也讓一些人的精神受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正是越來越多的網路暴力事件,促成了南韓網路實名制的一步步誕生。
2007年7月韓網路實名制正式在社會範圍內實施,南韓35家主要網站都要求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才能註冊和發表評論。2008年10月,女星崔真實因網路傳言自殺身亡,南韓國會認為是實名制不徹底所致,又通過一項修正案,將實名制擴展到所有日訪問量超過10萬的網站。但2012年8月,南韓又以網路實名制違憲為由將其廢除。
南韓為何“始亂終棄”,在五年之後廢除網路實名制了呢?
據報道,實施實名制後兩個月,南韓網路振興院和資訊通信部聯合進行調查,發現實施實名制之後惡意網帖僅減少2.2%。2010年4月,首爾大學的一項研究稱,該制度實施後誹謗跟帖數量從13.9%減少到12.2%,減少了僅1.7個百分點,和沒有實行無甚區別。據分析,部分原因在於很多人用真實姓名登記後繼續無忌憚地進行攻擊謾罵,據調查三分之二曾發表惡意網貼的網民對是否實名並不在意。另一方面,被稱為“身份證偽造器”的作弊軟體應運而生,讓“網路實名制”名存實亡。而2011年7月南韓SK通訊旗下的門戶網站Nate和社交網站“賽我網”被駭客攻擊,約3500萬名用戶的資訊外泄(南韓總人口約5000萬),更成為壓跨實名制的最後稻草。
作為互聯網大國,中國和南韓一樣面臨著相似的困境,只不過中國民眾寄予網路更多的希望和內涵。不過,既然互聯網都存在濫用自由的問題,那麼克服這種濫用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則是一個必須探討和解決的問題,因此,探索網路實名制也是多年來國內一直在走的道路,借鑒南韓實施網路實名制以來的經驗得失,更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
按理來講,無論是現實中還是網路上,每個人都該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這是現代公民起碼的素質,而網路上匿名發帖,不利於個人責任的承擔,已經引起很多後果。很多人都願意談論個人自由,也願意享受個人自由,但應當看到,真正的個人自由並非意味著為所欲為,自由從來都是有底線的,意味著同等的責任,意味著要對自己的言行為負責,並非做了任何事都可以拍屁股走人,而不會受到追究。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網路實名制的實施是不言而喻的,實現實名制,就是要促使個人勇於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下互聯網的現實也需要尋找一種制度,促使網民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那種網路上的胡言亂語,過度的人肉搜索、惡意中傷,都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否則就是對他人利益的不負責。
正是如此,國內一直在探討互聯網實名制之路,從2004年以來實行的網站主辦者備案登記制度、博客實名制、網遊實名制等等,都是對這一制度從不同角度的推動。實際上,雖然沒有實行完全意義上的實名制,但實名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比如上網需要登記身份證,實際上就是身份上的實名,博客、微博的實名,更是實名制的一個種類。這些實名制的實施,並沒有對言論自由造成多少損害,反倒有利於人們更好地行使言論自由,更加自律地發言。而那些意圖通過匿名發言抵毀他人,實質上不可能不受追究,網吧實名登記及個人用戶ID地址的實名,早就讓逃避責任成為不可能。
南韓雖然廢除了實名制,但南韓人僅有15%的公眾支援廢除網路實名制,本身就説明瞭實名制存在的必要性,更為我們更好地實踐實名制推供行進的標桿。作為中國實名制學習和借鑒的對象,應當從南韓的實踐裏汲取的經驗教訓是,努力消除網民個人資訊通過網路洩露的危險性增加,從技術及法律制度上對於公民個人資訊進行保護,讓網路實名制真正能為保護大眾的利益服務,這應當是未來制度建設的方向。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20_54220.html 本站原創,如有轉載,請註明來源觀點中國,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敏峰茶莊)


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20121022 上午5:30.. .
      社群網站發達,加強了人際間聯繫,但也因網路言論自由,躲在電腦前放肆言論,導致公然侮辱、誹謗案日益增加,除網友常用的「腦殘」、「廢物」等習慣用語會觸法外,即使拐彎罵人、不帶髒字,也有觸法之虞。
      隨著社群網站興起,各法院受理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項目。上網幾乎已成全民運動,尤其是年輕學子經常掛在網路上,經常透過社群網站、交友網站、論壇或部落格等發表言論,衍生出不少網路誹謗案件。
      除「三字經」等明顯具有侮辱意涵外,「腦殘」、「白癡」、「瘋狗」與「廢物」等是很多網友在網路上的習慣用語,這些都會觸法。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這些字眼都有貶低人格之意,涉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一名女子去年在臉書上,對先生的外遇對象留言「小三的小孩叫三小」、「臭三八」等,被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卅天;巫女與李男在拍賣網站上發生交易糾紛,巫女在留言板上稱呼「白目的 李 先生」,李男也以「狗爛毛」等回應,兩人互控侮辱,都被起訴。
      不帶髒字罵人,也可能構成侮辱與誹謗罪,南投一名男子罵某女子「你兩顆奶就可以夾死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劉男在社群網站上貼文,以「難道他是齊國的人」來影射親友的一名男鄰居有「齊人之福」,被地院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一對兄弟吵架,哥哥怒斥弟弟說「你以後不要來我家」,弟弟不甘示弱回應「我又不是垃圾,怎麼會來垃圾堆裡。」經哥哥提告,弟弟被起訴。此外,某婦人罵人「妳是吃屎長大的」、「妳女兒有這樣的媽媽是她的不幸」等,被法官判賠對方三萬元。
      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今年在台中參加大學畢業典禮,有感而發地表示,許多年輕人在網路上,常因立場或看法不同,動輒給人冠上極負面、傷害或歧視的字眼,如「腦殘」、「白癡」等網路習慣用語,實在不值得鼓勵,有不同的意見應理性交換意見,大家應多一點包容與尊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法條~
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刑法   310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例如:常見於部落格以文字攻擊他人或侮辱他人
刑法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接受偵訊筆錄,訊後取報案三聯單,以備將來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或直接向當地地檢署自訴。

網路亂發言 小心法律纏身被告誹謗


以拍貓聞名的攝影師「貓夫人」,因為新書《台灣這裡貓當家》被網友攻擊成「文化騙子」、「斂財」,她不滿遭到汙衊憤而提告。
法界人士表示,網路的言論仍受法律規範,愈來愈多人因為網路發言不慎而付出法律代價。以最近的判例來看,部落客「維尼媽」因為不滿醫師診治態度,PO文說:「沒有包紅包,才受到這樣的對待」,經過醫師提告,被判賠50萬元。
化名「貓夫人」的攝影師簡佩玲,也是猴硐「貓村」的催生者,但她最近出新書,卻被一名網友在臉書上開罵,說是文化騙子,出書是為了歛財,貓夫人要求公開道歉,也寄出存證信函,不過,沒有得到善意回應,因此,決定控告誹謗。 事實上,網路上發言不慎被告的案例不少,台中市一名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一家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但沒有佐證照片,結果被依妨害名譽判處拘役30天、緩刑二年,同時要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
知名部落客「維尼媽」則是因為兒子受傷就醫,不滿醫師態度,在網路上影射醫師收紅包,被判要賠50萬元,還要在部落格道歉。法界人士表示,網路言論仍受法律規範,沒憑沒據亂爆料或者罵人,小心吃上官司。

Yahoo!奇摩提醒您:網路發言也須遵守法律規範喔!


在網路上發言並非無所限制喔! 相信大家都曾看過媒體報導因為毀謗或散佈不實謠言的案例。
同樣地在網路上,
假如網友們發言時使用毀謗與侮辱的文字,有可能就會吃上官司喔。
在這裡提供三個案例給網友們參考,請大家網路發言時真的要特別注意,只要相關文字、圖片有涉及侮辱、
散播不實謠言,都會有觸法的可能,最重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一
19歲的大二女生「小惠」日前發現,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上面,充斥著惡意攻訐她的文字,
例如「她最會背叛、最會耍騷、最會脫衣服、最需要淫亂的世界,她是賤人,大家快來抵制她!」
「好多人都用過這女的,看她有多髒」,「小惠」立即前往警局報案,指控「小玲」妨害名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10/78/1oo4f.html
案例二
彰化縣一名婦人,吵架時罵對方「像阿扁」,結果吃上官司!婦人覺得很冤枉,她說對方欠她一大筆錢不還,
就像阿扁拿了國家的錢不還,她不認為這樣形容有錯;但檢察官解釋,婦人除了罵人像阿扁,還說對方是騙子、
為非作歹,因為這些形容詞涉嫌妨害名譽,才依法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k18.html
案例三
買賣家因商品交易後而發生換貨的糾紛,其中某方在評價上回覆以下內容:回覆評價內容:阿彌陀佛!說謊的人爛嘴巴,全家死光光,我敢發誓,妳敢嗎?
我不會為ㄌ一點小錢去賭上全家人的性命,愼思啊!!
而遭對方提告,最終地方法院裁定被告應改付原告新台幣兩萬五千元,並當場交付於原告收受。 
再次提醒您,根據Yahoo!奇摩服務條款的第七條: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您同意並保證
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上
 
只要遵守我們的服務條款,相信您在網路上的發言就能很順利且沒有違法的困擾囉!
Yahoo!奇摩服務條款:http://tw.info.yahoo.com/legal/utos.html

fb為「like」爭言論自由 向法院陳辭﹕應受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在facebook(fb)「讚」(like)應否受言論自由保障?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地方政府員工因在fb「讚」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上司解僱。他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fb與人權組織聲援。fb向法院提交陳辭,指「讚」是重要言論,若不受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有分析認為,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為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讚」對手政府職員被炒掀訟訴
這場爭議始於2009年夏天的弗吉尼亞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Daniel Ray Carter Jr.)某天在fb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B. J. Roberts)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Jim Adams)設立的競選網頁。羅伯茨在fb發現卡特倒戈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聯邦法官杰克遜(Raymond Jackson)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判決指出,在fb「讚」一個網頁,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speech),而法院過往裁定可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fb貼文,有可記錄在案的「實質敘述」(actual statement)。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此案,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在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fb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均向法院提交獨立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官稱「like非言論」 fb:與街上發言無異
fb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異。fb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以千萬計美國人每天利用fb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
ACLU的弗州法律總監格倫伯格(Rebecca Glenberg)稱:「每當出現新科技……第一修正案的詮釋應保障新的溝通形式,我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按『讚』鍵相當於其他形式的言論,就如在T恤掛上寫有候選人名字的小徽章。」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Eugene Volokh)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為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炒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

如何保護你的FB隱私?

源自
http://forum.businessweekly.com.tw/topic.aspx?fid=11&tid=87


桑粥剛看到這標題就心嚮神往了起來,裸奔耶,這是一個多好的題目啊!商周終於踏出這一步,探討這麼細微的民生話題,桑粥該怎麼配合這個話題操作呢?看來是要把自己壓箱的動作片拿出來了…

雜誌拿到手就趕緊翻開閱讀,這期題目真是太精采了、太令人期待了。

疑?此裸奔非彼裸奔啊?桑粥心中不免失望...不是,是鬆了一口氣。果然商周就是商周啊,報導如此專業,下標如此神妙呀。

 咳,在這個時代,Facebook已經是多數人生活不能或缺的一部分,根據某本熱銷書的理論,Facebook這個新興社群網站甚至超越電子郵件,成為新一代年輕人溝通的首選訊息傳遞工具之一。但大家知道在你按讚的時候,你的許多個人資料也被社群網站取得嗎?在它們面前,你幾乎沒有祕密,這就是第1228期商周的封面故事之一,「新裸奔時代」要告訴你的。
 「新裸奔時代」在1228期的P.106

大家花時間看到這裡,應該都知道「新裸奔時代」的意義了,那今天就到此告一段落吧,桑粥下台一鞠躬… (老編:最好是這樣,該講的妳還沒講哩!)

嗚,這工作真命苦,因為老編看到這期報導中關於FB隱私設定的教學,覺得這教學實在是太實用了,應該要讓每個人都知道,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料,所以脅迫…嗯…指示…ㄟ都…提醒桑粥在粉絲團上跟大家分享。


跟隱私相關的設定有三個,分別如下圖:
(圖是桑粥含淚重新製作的,搭配周刊裡的P.134的文述,撰文者為楊士範。)



1.「與Facebook連結的清單」 - 不想陌生人來煩,別對所有人開放

基本資料的預設值是開啟給所有人,一般建議是把朋友名單改為僅限本人讀取,而如果你不想被陌生人家為好友、發訊息或是被找到,你可以把這些要求都改為限「朋友的朋友」。


「與Facebook連結的清單」中可以設定誰能看到你的資料


2.「在Facebook站上的分享」 - 避免內容被亂看,只有麻吉能瀏覽

這部分是你發佈的內容(動態、照片),還有其他人分享和你有關的內容。見義是把發佈的內容、關係、被貼標籤的照片和影片改為設定成「朋友」才能瀏覽。

打卡功能涉及到標示你在哪裡,你可以改為僅限本人或是朋友。點選最下方的自訂設定,由其他人發佈分享的內容中,取消朋友可幫你打卡的選項。


點選「自訂設定」可設定你的分享與打卡資訊


3.「應用程式與網站」 - 擔心遊戲偷資料,應用程式都殺掉

臉書的預設,幾乎允許外人透過你的朋友取得跟你相關的所有資訊與內容。建議將這部分全部取消,畢竟你根本沒有使用這些程式,你的資料不應該輕易被別人取得。


是不是很好奇桑粥玩的哪6個程式,嘿嘿嘿…這是秘密喔!如果你也愛玩FB上的小遊戲,就一定要設定第4點~


4.「應用程式與網站」 - 別讓別人出賣你,快取消個資分享

如果不確定之前允許了多少小程式或小遊戲存取你的資料,建議先全部移除,之後注意哪些要存取你個資的程式要求了哪些資料。


社群軟體可以取得的資料有這麼~~多,連桑粥是信佛祖還是天主都被知道了

照上面這保護個人隱私的秘帖良方作設定,心中是不是覺得踏實多了?不過桑粥想邀請各位粉絲來討論一個問題。

社群網站的本質是「分享」,把人與人之間的那道牆移除,用更簡單方式在廣大的網路世界裡認識朋友。對自己的隱私作了這麼多的限制,是不是也失去了加入社群網站的意義?(不過對第三方應用程式的資料隱藏還是要滴)

某個桑粥想不起名字的偉人說過:「當你得到的比犧牲的來得多,你似乎也不會去計較那一點犧牲。」

大家覺得呢?

..
....
......
.........
(老編:等一下,那句話到底是誰說過的,該不會是你自己吧,給我交代清楚呀!)

網路上隨易罵人,小心!被告誹謗...from生活智庫 �X�B: 網路上隨易罵人,小心!被告誹謗...from生活智庫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英九政府讓我全家團圓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3725629#ixzz2FYXNHQLB


From: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免費法律諮詢平台(歡迎轉貼:)記得註明來源喔!)http://tniahome.org.tw/

漂亮祕書丁小姐某日於奇摩雅虎公開聊天室中,與一陌生張小姐,就網路拍賣行為發生糾紛,對方於網路上留下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諸如:「妳是個死三八」(OS:難道長的漂亮有罪嗎?><)、「不要假裝是消費者在這裡招搖撞騙」、「妳不是頭殼壞去,就是收了人家的好處」……等等。

丁小姐對張小姐於網路上的留言氣極敗壞地要控告其誹謗,真的可行嗎?

1.真的是「誹謗」嗎?
所謂誹謗罪,是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且若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則構成所謂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因此,本例張小姐於網路上所留下之情緒性文字,已構成所謂加重誹謗罪。

2.抒發情緒,難道就要處罰嗎?
當然,並不是所有情緒性文字的抒發,就要論以誹謗罪而加以處罰,如果對於所描述之事能證明為真實,且不涉及私領域範圍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則不構成誹謗罪。因丁小姐非公眾人物,且張小姐所抒發之情緒性文字,已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仍無法免責。

3.道歉是否就不用受刑罰處罰?
邏輯上來看,好像當事人事後道歉,理應不再受刑罰上處罰,事實上,事後的道歉行為只是回復名譽的一種方式,法律層面上屬民事侵權的問題,是否要受刑罰處罰,仍應視當事人是否徹回告訴,至於事後的道歉只是法官量刑的標準。所以,本案丁小姐除可對張小姐提出刑法上誹謗罪之告訴外,亦可依民事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張小姐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行為。

生活智庫與聯盟律師小叮嚀:
民眾在遇到有關網路誹謗問題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1.保存證據:將相關誹謗文字予以留存,像是對話記錄、網頁記錄瞪瞪。
2.時效規定: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3.程序事項:可採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訟程序來主張權利。
以上事項是最基本的自保動作,如果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建議尋找專業法律諮詢顧問,多一分瞭解可減輕一份面對司法的害怕。叮嚀您,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詳細建議仍需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如需進一步法律專業意見,仍需與專業律師當面諮詢)


�X�B:網路上隨易罵人,小心!被告誹謗...from生活智庫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英九政府讓我全家團圓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NO12/3725629#ixzz2FYXF6iwH

FB上的誹謗,毀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

源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92603456

事情是這樣:

由於本人和女友約定,女方不得再與前男友聯絡,但女方卻犯規

於是我便在女方的facebook塗鴉牆,公開之處留言:「昨天半夜跟 XXX 聊得還愉快嗎?不錯啊,甚麼時候要復合?」(XXX為女方之前男友姓名)

原本也許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意見交流(我是酸了點),但是這時候,女方的前男友的朋友就出現了

如下圖連結網址所示(黑線遮蔽部分,紅線是別人)
http://ppt.cc/ydXC

1. 請問這裡的「鼠輩」屬於「可以推知指涉對象」嗎?是否可就此提告?

2. 此男為女方前男友之友人,執意認為我橫刀奪愛,但事實上我們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因此他所說的「祝你女朋友怎麼來怎麼去」頗具挑釁意味

指涉我橫刀奪愛,是否涉及誹謗?

3. 用紅線遮蔽者之言論,是否也構成告訴?

-----------------------------------------------------------------------------------------------------------------------------------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
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問題1. 請問這裡的「鼠輩」屬於「可以推知指涉對象」嗎?是否可就此提告?

回答:

鼠輩意思:行為不正或無足輕重的人 - 罵人的話。

就我看,你回答『共勉之』時,範圍縮小到你跟他兩人,

加上他回答:『我不與鼠輩為伍!』,這句對話明顯可以推知涉及的對象。

的確是說你。

鼠輩非具體事件,

所以明顯構成法律上《公然侮辱》罪。


問題2. 此男為女方前男友之友人,執意認為我橫刀奪愛,但事實上我們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因此他所說的「祝你女朋友怎麼來怎麼去」頗具挑釁意味

指涉我橫刀奪愛,是否涉及誹謗?


回答:

除了挑釁意味十足外~

其實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刑責,

並未恐嚇,也未達侮辱刑責。

問題3. 用紅線遮蔽者之言論,是否也構成告訴?

應當算 構成公然污辱罪,

【台灣人中最沒品】與【內心腐敗不堪】

因為無具體事實,所以構成公然污辱罪。

但這迥然問題1,

因為他並未指名道姓,而且也無法推斷是再說你,所以最好還有其他佐證,但是在你的po文下面回覆,可以試看看。所以要告前最好想清楚。

──────────────────────────────────────────────────

補充:

(1)法源: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2)比較:

公然侮辱為《無具體事件》或《無法令人信以為真的具體事件》的漫罵或嘲弄 

(無具體事件)如:3字經等... 

(具體事件無法令人信以為真)如:甲罵乙,豬生狗養

誹謗《必須是貶低該人社會地位的具體事件》【可能令人信以為真的具體事件】

如:甲說乙,到處援交是妓女。

(3)常見一些問題:

公然侮辱追訴期是5年,加重誹謗是10年
這兩項皆是告訴乃論罪,您也已經發現犯罪了,告訴權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您就喪失告訴權,即便還在追訴期內,也不會起訴該罪。

是可以提起精神賠償的。




ps:要告贏,考慮的因素很多,像:有無其他主觀客觀的要件方可以成罪、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公然等...

因為要看前後文,而且上面對話全遮住了,到法院上,是要全部公佈出來,了解前後文關係,

純粹以你提供的對話來看,我提供一些想法。

就像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句話:

【真的搞不懂 告妨害名譽就好了 是哪種 讓檢察官或法官去操心】

消費糾紛 小心禍從口出/上網罵美語公司爛 誹謗起訴

消費糾紛 小心禍從口出/上網罵美語公司爛 誹謗起訴
台中市一名陳姓女子花了十五萬餘元,報名參加一年的英語課程,涉嫌在網路上散佈損害該公司商譽的訊息,被依誹謗罪嫌起訴。(記者朱俊彥攝)

散佈負面評價訊息 吃官司
〔記者朱俊彥、蘇金鳳、張菁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陳姓女子去年花了十五萬餘元,向歌倫比亞美語購買了一年美語課程,上完課後卻在網路上對該公司散佈「爛公司就是爛公司,只會狡辯」等負面評價訊息,該公司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陳女被依誹謗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廿四歲的陳姓女子去年三月間,以十五萬八千元向「歌倫比亞美語諮詢顧問」(見圖,記者朱俊彥攝),購買一年期的英文課程,上了七百六十五堂課後,認為該公司所提供的課程內容,未達該公司宣稱的標準,連續五次在雅虎奇摩網站知識網頁內,刊登有關該公司的負面訊息。
陳女刊登的訊息內容包括「上課品質不是很穩定、老師的流動率也很快,如果抱怨老師不會教或其他問題,當然是置之不理」、「不管我之前權利受到損害,我也是無能為力,求償無門」、「爛公司就是爛公司,只會狡辯」,「很多人都向消基會申訴,但消基會已接到太多關於歌倫比亞申訴,早就不想理會了」。
被告稱親身經歷 檢認逾越
陳女庭訊時坦承在網路發表上述訊息,但強調是以過來人的親身經驗,在網路上留言。但承辦檢察官認為,陳女並未向消基會查證是否有很多人向該會申訴未果,此部份明顯超出個人親身經歷的感受,訊後依誹謗罪嫌起訴。
歌倫比亞美語:要的是道歉
歌倫比亞美語顧問董事長楊正大表示,希望此一案例有助於遏止網路匿名任意批評企業形象的歪風,該公司未對被告要求民事賠償,要的只是一個道歉及公道。
消基會中區分會表示,民眾對購買的產品不滿意,若想上網提醒其他消費者,務必陳述事實,不要有情緒性的字眼,以免觸法;台中市消保官洪誌宏則提醒消費者,上網發表意見倘若用字遣詞過於情緒化,會因此惹上官司,而且利用網路散佈負面言論,還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消保官籲勿情緒化用字遣詞
洪誌宏過去也曾碰到一名年輕人訂拍婚紗照,事後要求退費遭業者拒絕,這名消費者同樣在網路上批評業者,業者揚言控告,經協調後,業者念在消費者年輕不懂事,僅要求在網路上以相當篇幅澄清。

網路毀謗罪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網路毀謗罪?
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毀謗罪成立的要件: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 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 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網路毀謗如何報案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
2.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
3. 網路報案,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網路報案網頁)
網路毀謗及恐嚇的法令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毀入或是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後記: 法律是用來保障各位的權力, 如果連自己的權力受損都不知道或是不知怎麼伸張, 哪就真的不能怪別人了, 筆者甚至還遇過囂張人士嗆聲, 去告阿!反正警察才不會理你, 你知道上法庭要請律師要花很多錢的! …等問題, 筆者後續會在為大家整理, 法網恢恢, 那些自己為能夠躲在電腦後面隨意毀謗或謾罵他人的混蛋, 終有一天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千萬別以身試法…

在網路遇到妨害名譽的狀況,該如何討回公道(握拳)??.讓過來人告訴你


引自於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534032

現在因為網路的普及性以及方便性,讓許多人在網路上都會溝通交流意見,所以OLG、社群、討論版就相當的多,大家也都有使用過的經驗。然而,網路同時具有匿名性,對於一些自己看不慣的言論或者事物,發表一些負面言論也是很常見的,但是卻有人利用這種匿名性當成護身符,在批評或反駁的時候,用爆粗口的方式以為不會有任何責任,被罵的人也認為揪不出這種傢伙,便放任這樣的情況持續下去。其實是揪的出這些人的,也不是不會涉及法律責任的,請看倌看下去。
 
事發原因:
本人在98/3/22 於巴哈的電視遊樂器綜合討論區中的一串討論中,被巴哈帳號為GXXX的版友,於討論串中連續使用死老頭、中年人、禿頭中年等等文字直指本人,並明知本人帳號為DUNCON,故意以蛋啃稱呼,以不能行動暗指本人身殘等等,向派出所提出報案,派出所以妨害名譽受理,報案三聯單如圖。
後續發展:詳情可以看小屋的系列文章,G版友收到苗栗分局的傳喚作筆錄後,深感歉意及後悔,於召開偵查庭時,本人遞出撤銷告訴聲明後,全案就終結了。
 
這位版友涉及的是刑法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至於在網路上常有的狀況可能會涉及兩個法條,分別是刑法309以及刑法310條,分別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有興趣的可以自行參閱法條。
法條很艱深,但是對於報案的人沒差,只要舉證出來確實有這個行為,將來上了法院,檢察官會去判斷用哪一個法條起訴他,不過還是大概說一下,怎樣的行為比較接近公然侮辱,而怎樣的行為又接近毀謗呢??
 
公然侮辱要符合公然跟侮辱兩個要件,公然指的是在公眾可見可聞的地方(公共場所是一定的,巴哈的討論串以及推文也是,至於小屋呢??我個人感覺也是啦,因為即使使用付費觀看,也算不上啥保護,這邊不知道有沒有更精闢的法律見解,還請各位大大指教)使用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的文字進行辱罵。
說的簡單點,就是在公開場合直接用國罵XX娘這種低俗文字去對著人罵,這種就算公然侮辱。
 
而誹謗呢??用一些事物的描述去貶低他人人格,97,簡字,4606號判決,內文中提到有位網友常用的ID是駱駝客,結果另一位網友用以下的文字去暗指該網友有異於常人的性癖好進而貶低他的人格。「另,駱駝客只有一個,我只認得這世界上的駱駝客只有一個,不是苦榮網的,請powerslide不要拉別人來對號入座當駱駝這種畜生」、「駱駝客就是有位愛上駱駝的人,一天到晚想上駱駝,有天去動物園想偷偷的上駱駝,結果被報警逐出,他謊報是記者,只是來聞聞駱駝的屁眼」
簡單的說,就是暗箭傷人、謠言常常會出現的問題。
 
回到我的案子,我個人是覺得G版友涉及的是公然侮辱,雖然沒有直接引用或者指名道姓,但是在討論串當中的文意跟整串連貫下來,可以了解該版友的對象是我,我就到派出所去報案囉。
 
去報案要準備的東西:
身分證、印章、案發的證據。
 
討論串一定要備份,可以直接存檔,用PRINT SCREEN功能截圖下來比較有公信力,把網頁列印下來以後帶著列印的紙本去報案,把認為是在侮辱貶低的地方做記號劃線,接著就是到警局去做筆錄,去值班台說被人在網路上妨害名譽要報案就可以了,他就會請員警幫你做筆錄。
 
做筆錄要有耐性,因為承辦員警可能不是很熟悉網路的狀況,把事發的經過詳實敘述,因為現在筆錄大多是用電腦打字,邊敘述員警邊記錄,在紀錄過程中如果覺得有敘述的不好,可以有禮貌的跟員警說明這邊該怎麼敘述會比較詳細,畢竟員警是在幫你,他可不是你的仇人,記得要有禮貌。
 
筆錄做完會請當事人檢閱,檢查的重點就是不要有錯,錯字也是錯,案發時間錯也是錯,人事時地物五點千萬不可以漏掉,如果正確無誤,會請你在各個簽名及勘誤的地方按指印,有錯的話就請承辦員警協助改正,總之筆錄一定要正確無誤。
 
筆錄做完,警方會給你一份報案三聯單,現在是列印的,不像以前真的是一聯一聯的,這份三聯單雖然沒啥用,但是請收妥,可以在警政署網站查詢到是否該案件有被登錄進去,也可以在之後寫信給警方查詢一下偵辦的情況,通常到派出所跟分局報案,寫信給縣市政府警局就會有所回應了。
警政署查詢報案三聯單登錄網址:
PS:如果有當過兵就知道,越級申訴是很不好的,當然為民服務不會表現出來他們承辦員警的不滿,但是我建議不要給予承辦員警太多的壓力,如果要查詢偵辦進度,除了不要日日催週週催以外,也不要一下就從警政署去查詢,先從縣市警局去查詢就好,真的沒回應在往上去查詢,反正只是發個EMAIL,對我們不是啥困難的事情。
 
 
去報案完,就請耐心等候警方偵辦,公文傳遞的效率不是很快,請不要把公文傳遞當成黑X宅配,以我的案子為例,一星期後派出所說已經呈文給分局偵辦,我一個月後以EMAIL詢問也才說有發文到巴哈去調當事人資料,案發三個月後才把G版友給傳喚到分局作筆錄,八個月後才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速度很慢,但是確實有在做,真的要耐心等候。
 
如果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樣子,原告也想原諒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話,在幾個時機可以提出,第一是在傳喚被告做筆錄的時候,可以遞出撤銷告訴聲明,讓員警送到地檢署,第二則是在召開偵查庭前,當庭遞出撤銷告訴聲明,這兩個時機是比較方便的。
 
後續的程序就是找到涉嫌人、傳喚作筆錄、檢察官開偵查庭(看案情搞不好會好幾次)、判決庭(這個會原告就被告,要到被告的戶籍地去開庭),其實整個程序搞不好要數年才打的完,但是以上我所說的都是運用公開的司法資源,並沒有使用到自己的錢,走的是公訴程序,如果想要快的話,找律師花錢應該可以比較快,不過也不會快到哪-.-,只是程序不用自己煩惱,律師會幫你處理的好好。
 
我自己的結語:
第一點:
網路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地方,即使是某島這種不記名的地方,發文紀錄也會有IP位置,有IP位置就有可能追到使用者,更不用說巴哈這種需要登錄會員資料的地方。
第二點:
在網路上討論請心平氣和,即使遭到莫名奇妙的狀況,也不要馬上以暴制暴回覆回去,有司法途徑可以去討回公道,不要去跟缺乏EQ的對方計較。以暴制暴到時只會更難斷定誰是誰非,我個人是秉持一個原則有理走遍天下,只要自己不是歪理,其他人怎掰就隨他吧。
第三點:
得饒人處且饒人,即使揪出來以後,也不要想說可以獅子大開口求償,真的判決的話,法官會有很多考量處,不是被害人要多少就有多少,而且在法條中的罰則本來就不是很嚴重,這種教訓是在於如果成罪後,後續有了前科,對人生的影響很嚴重,而不是說一個字可以罰5000啥的公訂價,沒這種事情的
最後,也許會有嘴砲魔人說我小題大做,我也只能把G版友曾說過的一句話拿來回應,就是嘴砲別打到鐵板,傷到自己就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