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美國篇/臉書: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美國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在臉書按讚的言論不受憲法保障,美國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資深律師范恩表示,如果在臉書按讚無法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意將被嚴重限縮。
范恩透過聲明答覆本報記者詢問表示,美國最高法院已表明,任何人不論透過何種方式表達想法和意見,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臉書是數千萬美國人溝通的管道,如果連按讚這種小舉動都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那麼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意將受到嚴重限縮。
位於維吉尼亞州的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已受理「布蘭德對羅勃茲」這起官司,在全案進入審理程序前,臉書以公司名義於上周向上訴法院遞交聲明,主張臉書使用者按讚,應該受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臉書在聲明中指出,以原告之一的維州漢普頓市警局前副局長卡特為例,如果他站在大街上高喊「我支持亞當斯(羅勃茲對手)參選」,他的發言毫無疑問的受到憲法保障;同樣,他在電腦前用滑鼠在臉書網頁為亞當斯按讚,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也不應被剝奪。
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管理及社會學系教授貝瑞,則以「荒謬」來形容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他說,如果上訴法院支持地院的判決,未來老闆將能輕易箝制員工在臉書、推特等社群網路的言論,就連個人部落格和其他網站也會受波及。
貝瑞指出,如果上訴法院駁回,應該比較符合多數人的期待;反之就會出現重大改變,至少對法律界衝擊非常大。


全文網址: 美國篇/臉書: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 臉書按讚要小心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2.shtml#ixzz2FYbfKJ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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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FaceBook出現以後才有的名詞, 例如某人在網路上留言,故意要引起別人去傷害某人, 就跟校園霸凌,會有人故意糾眾傷人一樣, 當你對有惡意的資訊按下 Like 時,就是網路霸凌了,網路霸凌不一定構成 毀謗 或 恐嚇, 但是由於出於惡意,是具有針對性的那就是霸凌事件。
網上欺凌(Cyberbullying),又稱網上霸凌網路霸凌網路欺凌網路暴力等,是指一種在網際網路上發生的欺凌霸凌事件,乃網路世代的新興產物。根據加拿大對網上欺凌有深入研究的教育者、西北地區北風區District of Keewatin)教育局的教師Bill Belsey[1]的定義,網上欺凌是[2]
[一種]涉及對信息及通信技術技術的應用,以支援針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的、重複的、敵意的行為,以使其他人受到傷害。
the us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to support deliberate, repeated, and hostile behavior by an individual or group, that is intended to harm others.
由於網路的匿名特性,使得使用者往往不用表明身分,僅靠一個暱稱,即通行整個網路。也因此,這類型的網路使用者藉由網路的此一特性,會展現出與日常生活不同的型態。常見的網路欺凌方法有:
  1.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其他網民使用言語暴力
  2. 重複並且不斷地對特定網民或網路群體進行杯葛
  3. 模仿特定網民外表及行為特徵,並且加以羞辱。
  4. 把受害人之個人資料(如真實姓名,容貌等)公開,俗稱「起底」,但是有時受害者也會公布加害者之個人資料藉以自我保護,由於牽涉言論自由,犯罪加害者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一直存在爭議。
  5. 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這些相片旁加上誹謗性文字,俗稱「改相(改圖)」。
  6. 重複並且不斷地在論壇中以言語用發帖甚至以洗版等方式公開侮辱受害人。
  7. 重複並且不斷地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稱為關係霸凌。

霸凌是一種反社會行為,通常會造成受害人心靈創傷、扭曲,也會造成課業成就低落、人際疏離,甚至有可能逼迫受害人產生報復性攻擊行為,或使受害人轉而霸凌他人[3];對加害人也有一定影響,這些加害人成年後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具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有60%在24歲以前犯罪,非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則只有23%[4]。霸凌的種類包含肢體霸凌、言語霸凌、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為關係霸凌非直接霸凌4種[5]。在受害者分析上,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到肢體霸凌,女生受言語霸凌或性騷擾的比例較大[6]。霸凌對受害人造成的後遺症相當多,包括逃家、逃學、出現慢性疾病自殺和飲食不正常等,並且會造成自尊降低、時常焦慮不安、悲觀思維與高度渴求關懷心理[7]。其中有些受害人長大後會轉變成加害人,這些同時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學生罹患精神疾病的比例也比單純的加害人或受害人高[8]

網路實名有助於更加自律地發言

觀點中國 opinion.china.com.cn 時間:2012-09-18 人物:瞿方業

實現實名制,就是要促使個人勇於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下互聯網的現實也需要尋找一種制度,促使網民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那種網路上的胡言亂語,過度的人肉搜索、惡意中傷,都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否則就是對他人利益的不負責。
南韓《文化日報》報道,南韓民意調查顯示,目前南韓僅有15%的受訪者表示支援廢除互聯網實名制,僅有反對廢除實名制人數的一半,43.2%的受訪者則表示中立。此外,在所有受訪者中有61.7%的人擔心,一旦廢除互聯網實名制,網上惡帖將愈發猖獗。(9月18日 中國網 )
作為世界上首個、也是惟一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國家,南韓對網路實名制的實踐和探索引人注目。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互聯網在南韓也是魔鬼與天使共存,人們享受網路自由的同時,匿名發言帶來的網路暴力、惡意中傷也讓一些人的精神受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正是越來越多的網路暴力事件,促成了南韓網路實名制的一步步誕生。
2007年7月韓網路實名制正式在社會範圍內實施,南韓35家主要網站都要求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才能註冊和發表評論。2008年10月,女星崔真實因網路傳言自殺身亡,南韓國會認為是實名制不徹底所致,又通過一項修正案,將實名制擴展到所有日訪問量超過10萬的網站。但2012年8月,南韓又以網路實名制違憲為由將其廢除。
南韓為何“始亂終棄”,在五年之後廢除網路實名制了呢?
據報道,實施實名制後兩個月,南韓網路振興院和資訊通信部聯合進行調查,發現實施實名制之後惡意網帖僅減少2.2%。2010年4月,首爾大學的一項研究稱,該制度實施後誹謗跟帖數量從13.9%減少到12.2%,減少了僅1.7個百分點,和沒有實行無甚區別。據分析,部分原因在於很多人用真實姓名登記後繼續無忌憚地進行攻擊謾罵,據調查三分之二曾發表惡意網貼的網民對是否實名並不在意。另一方面,被稱為“身份證偽造器”的作弊軟體應運而生,讓“網路實名制”名存實亡。而2011年7月南韓SK通訊旗下的門戶網站Nate和社交網站“賽我網”被駭客攻擊,約3500萬名用戶的資訊外泄(南韓總人口約5000萬),更成為壓跨實名制的最後稻草。
作為互聯網大國,中國和南韓一樣面臨著相似的困境,只不過中國民眾寄予網路更多的希望和內涵。不過,既然互聯網都存在濫用自由的問題,那麼克服這種濫用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則是一個必須探討和解決的問題,因此,探索網路實名制也是多年來國內一直在走的道路,借鑒南韓實施網路實名制以來的經驗得失,更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
按理來講,無論是現實中還是網路上,每個人都該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這是現代公民起碼的素質,而網路上匿名發帖,不利於個人責任的承擔,已經引起很多後果。很多人都願意談論個人自由,也願意享受個人自由,但應當看到,真正的個人自由並非意味著為所欲為,自由從來都是有底線的,意味著同等的責任,意味著要對自己的言行為負責,並非做了任何事都可以拍屁股走人,而不會受到追究。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網路實名制的實施是不言而喻的,實現實名制,就是要促使個人勇於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下互聯網的現實也需要尋找一種制度,促使網民為個人的言行負責,那種網路上的胡言亂語,過度的人肉搜索、惡意中傷,都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否則就是對他人利益的不負責。
正是如此,國內一直在探討互聯網實名制之路,從2004年以來實行的網站主辦者備案登記制度、博客實名制、網遊實名制等等,都是對這一制度從不同角度的推動。實際上,雖然沒有實行完全意義上的實名制,但實名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比如上網需要登記身份證,實際上就是身份上的實名,博客、微博的實名,更是實名制的一個種類。這些實名制的實施,並沒有對言論自由造成多少損害,反倒有利於人們更好地行使言論自由,更加自律地發言。而那些意圖通過匿名發言抵毀他人,實質上不可能不受追究,網吧實名登記及個人用戶ID地址的實名,早就讓逃避責任成為不可能。
南韓雖然廢除了實名制,但南韓人僅有15%的公眾支援廢除網路實名制,本身就説明瞭實名制存在的必要性,更為我們更好地實踐實名制推供行進的標桿。作為中國實名制學習和借鑒的對象,應當從南韓的實踐裏汲取的經驗教訓是,努力消除網民個人資訊通過網路洩露的危險性增加,從技術及法律制度上對於公民個人資訊進行保護,讓網路實名制真正能為保護大眾的利益服務,這應當是未來制度建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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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敏峰茶莊)


網路拐彎,沒髒字也涉誹謗~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20121022 上午5:30.. .
      社群網站發達,加強了人際間聯繫,但也因網路言論自由,躲在電腦前放肆言論,導致公然侮辱、誹謗案日益增加,除網友常用的「腦殘」、「廢物」等習慣用語會觸法外,即使拐彎罵人、不帶髒字,也有觸法之虞。
      隨著社群網站興起,各法院受理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項目。上網幾乎已成全民運動,尤其是年輕學子經常掛在網路上,經常透過社群網站、交友網站、論壇或部落格等發表言論,衍生出不少網路誹謗案件。
      除「三字經」等明顯具有侮辱意涵外,「腦殘」、「白癡」、「瘋狗」與「廢物」等是很多網友在網路上的習慣用語,這些都會觸法。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這些字眼都有貶低人格之意,涉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一名女子去年在臉書上,對先生的外遇對象留言「小三的小孩叫三小」、「臭三八」等,被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卅天;巫女與李男在拍賣網站上發生交易糾紛,巫女在留言板上稱呼「白目的 李 先生」,李男也以「狗爛毛」等回應,兩人互控侮辱,都被起訴。
      不帶髒字罵人,也可能構成侮辱與誹謗罪,南投一名男子罵某女子「你兩顆奶就可以夾死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劉男在社群網站上貼文,以「難道他是齊國的人」來影射親友的一名男鄰居有「齊人之福」,被地院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一對兄弟吵架,哥哥怒斥弟弟說「你以後不要來我家」,弟弟不甘示弱回應「我又不是垃圾,怎麼會來垃圾堆裡。」經哥哥提告,弟弟被起訴。此外,某婦人罵人「妳是吃屎長大的」、「妳女兒有這樣的媽媽是她的不幸」等,被法官判賠對方三萬元。
      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今年在台中參加大學畢業典禮,有感而發地表示,許多年輕人在網路上,常因立場或看法不同,動輒給人冠上極負面、傷害或歧視的字眼,如「腦殘」、「白癡」等網路習慣用語,實在不值得鼓勵,有不同的意見應理性交換意見,大家應多一點包容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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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刑法   310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例如:常見於部落格以文字攻擊他人或侮辱他人
刑法   311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接受偵訊筆錄,訊後取報案三聯單,以備將來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或直接向當地地檢署自訴。

網路亂發言 小心法律纏身被告誹謗


以拍貓聞名的攝影師「貓夫人」,因為新書《台灣這裡貓當家》被網友攻擊成「文化騙子」、「斂財」,她不滿遭到汙衊憤而提告。
法界人士表示,網路的言論仍受法律規範,愈來愈多人因為網路發言不慎而付出法律代價。以最近的判例來看,部落客「維尼媽」因為不滿醫師診治態度,PO文說:「沒有包紅包,才受到這樣的對待」,經過醫師提告,被判賠50萬元。
化名「貓夫人」的攝影師簡佩玲,也是猴硐「貓村」的催生者,但她最近出新書,卻被一名網友在臉書上開罵,說是文化騙子,出書是為了歛財,貓夫人要求公開道歉,也寄出存證信函,不過,沒有得到善意回應,因此,決定控告誹謗。 事實上,網路上發言不慎被告的案例不少,台中市一名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一家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但沒有佐證照片,結果被依妨害名譽判處拘役30天、緩刑二年,同時要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
知名部落客「維尼媽」則是因為兒子受傷就醫,不滿醫師態度,在網路上影射醫師收紅包,被判要賠50萬元,還要在部落格道歉。法界人士表示,網路言論仍受法律規範,沒憑沒據亂爆料或者罵人,小心吃上官司。

Yahoo!奇摩提醒您:網路發言也須遵守法律規範喔!


在網路上發言並非無所限制喔! 相信大家都曾看過媒體報導因為毀謗或散佈不實謠言的案例。
同樣地在網路上,
假如網友們發言時使用毀謗與侮辱的文字,有可能就會吃上官司喔。
在這裡提供三個案例給網友們參考,請大家網路發言時真的要特別注意,只要相關文字、圖片有涉及侮辱、
散播不實謠言,都會有觸法的可能,最重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一
19歲的大二女生「小惠」日前發現,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上面,充斥著惡意攻訐她的文字,
例如「她最會背叛、最會耍騷、最會脫衣服、最需要淫亂的世界,她是賤人,大家快來抵制她!」
「好多人都用過這女的,看她有多髒」,「小惠」立即前往警局報案,指控「小玲」妨害名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10/78/1oo4f.html
案例二
彰化縣一名婦人,吵架時罵對方「像阿扁」,結果吃上官司!婦人覺得很冤枉,她說對方欠她一大筆錢不還,
就像阿扁拿了國家的錢不還,她不認為這樣形容有錯;但檢察官解釋,婦人除了罵人像阿扁,還說對方是騙子、
為非作歹,因為這些形容詞涉嫌妨害名譽,才依法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k18.html
案例三
買賣家因商品交易後而發生換貨的糾紛,其中某方在評價上回覆以下內容:回覆評價內容:阿彌陀佛!說謊的人爛嘴巴,全家死光光,我敢發誓,妳敢嗎?
我不會為ㄌ一點小錢去賭上全家人的性命,愼思啊!!
而遭對方提告,最終地方法院裁定被告應改付原告新台幣兩萬五千元,並當場交付於原告收受。 
再次提醒您,根據Yahoo!奇摩服務條款的第七條: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您同意並保證
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上載、張貼、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上
 
只要遵守我們的服務條款,相信您在網路上的發言就能很順利且沒有違法的困擾囉!
Yahoo!奇摩服務條款:http://tw.info.yahoo.com/legal/utos.html

fb為「like」爭言論自由 向法院陳辭﹕應受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在facebook(fb)「讚」(like)應否受言論自由保障?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地方政府員工因在fb「讚」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上司解僱。他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fb與人權組織聲援。fb向法院提交陳辭,指「讚」是重要言論,若不受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有分析認為,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為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讚」對手政府職員被炒掀訟訴
這場爭議始於2009年夏天的弗吉尼亞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Daniel Ray Carter Jr.)某天在fb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B. J. Roberts)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Jim Adams)設立的競選網頁。羅伯茨在fb發現卡特倒戈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聯邦法官杰克遜(Raymond Jackson)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判決指出,在fb「讚」一個網頁,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speech),而法院過往裁定可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fb貼文,有可記錄在案的「實質敘述」(actual statement)。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此案,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在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fb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均向法院提交獨立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官稱「like非言論」 fb:與街上發言無異
fb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異。fb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以千萬計美國人每天利用fb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
ACLU的弗州法律總監格倫伯格(Rebecca Glenberg)稱:「每當出現新科技……第一修正案的詮釋應保障新的溝通形式,我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按『讚』鍵相當於其他形式的言論,就如在T恤掛上寫有候選人名字的小徽章。」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Eugene Volokh)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為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炒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